(一)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创办、领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并按照一般、优秀、重点三档推荐,由市财政部门视评估情况分别给予留学人员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助资金。
(二)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企业可委托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科技成果孵化资金、贴息资金等;充分发挥科技支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科助通”、中小企业风险担保等融资服务。经评审认定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相应资金支持。
(三)留学人员在园区内创办、领办的企业,可委托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可给予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五)留学人员进入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200至500平方米工作用房。工作用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前3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市场价格的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3年内按市场价格的50%收取租金。如园区不能提供工作用房,留学人员在园区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在园区内创业的留学人员,可向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住房。如园区不能提供住房,留学人员在园区外租赁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每月给予800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所在市区的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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