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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一、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1、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5、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3、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4、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7、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
    10、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三、其他优惠政策
    1、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征管法》第三十条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3、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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