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工业企业,投产或营业之日起,除享受前三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奖励外,后五年再给予50%的奖励。
二、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税收奖励政策外,连续五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实行零地租,企业可无偿使用30年。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带动我县产业发展的龙头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四、固定资产投资过千万,年纳税过300万的项目,投资者自愿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于生产经营的,除上缴省市征地管理费等所需费用外,均实行亩地价1元制度。土地使用手续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五、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办理,除收取工本费、注册资金验资费以外,其他费用全免。
六、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门收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超出县级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七、投资者子女可优先进入县重点小学就读,免收除学杂费、书籍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所有手续由县教育局统一办理。
八、对引进一般工业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5%给予奖励;高新技术项目、外资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5%给予奖励。
九、对投资过2000万、年纳税过500 万的项目,按照“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最大优惠。
十、对引进投资项目的有功人员,将按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山东招商引资政策 http://www.sdshuishoom/?p/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