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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祥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招商实效,招大引强,推动嘉祥县科学发展、跨越崛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嘉祥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项目要求

    1、嘉祥县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嘉祥县投资的一、二、三产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在嘉祥成立独立法人公司。重点引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

    2、嘉祥高新区(台湾工业园)、经济开发区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或外资独资项目2000万美元)。县城区和嘉祥高新区(台湾工业园)、经济开发区新建商贸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或外资独资项目500万美元)。乡镇(街道)依据各自实际,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外资独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嘉祥高新区(台湾工业园)、经济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60万元/亩以上,投产达产后年税收10万元/亩以上。乡镇(街道)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在100万元/亩以上,投产达产后年税收6万元/亩以上。

    4、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种养。

    第二条 用地政策

    5、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县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并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6、嘉祥高新区(台湾工业园)、经济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中标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投产后实现税收情况对企业予以奖励。项目开工建设10日内奖励企业7万元/亩(外资独资项目5万元/亩)以上部分的50%,土建工程完工后10日内奖励7万元/亩(外资独资项目5万元/亩)以上剩余部分。若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投产,且前三年年税收达到12万元/亩、15万元/亩以上,县政府再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亩(外资独资项目3万元/亩)、4万元/亩。

    7、房地产和商贸服务业新建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城市综合体和商贸服务业投资商持有部分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20%的奖励。

    8、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2-3亿元(含)、3-5亿元(含)新上项目,建设期分别不超过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凡超过上述建设期6个月仍不能投产的,取

    消其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照项目当时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价格收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税费政策(不含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9、增值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前两年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至五年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10、所得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前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第三至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前三年境外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个人。

    11、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年税收10万元/亩以上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12、对引进在嘉祥县注册且不新征用土地的商贸流通企业,凡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至五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13、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制度,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条 其它

    14、乡镇(街道)新建项目用地政策和税费政策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15、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外资独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大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专利或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在用地、税费等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16、对嘉祥高新区(台湾工业园)、经济开发区新建项目实行全程帮办制。帮办人员由县级领导、园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自项目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直至投产。

    17、实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除环保、安监、节能、消防部门外,其他执纪、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的,须事先向县投诉中心或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企业检查,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企业检查。

    18、实行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投诉中心和行政服务中心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音,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所有查实案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19、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嘉祥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嘉政发〔2009〕15号)、《嘉祥台湾工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嘉政发〔2010〕6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新光源产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10〕8号)、《关于扶持光伏产业突变发展的补充意见》(嘉政发〔2010〕15号)同时废止,其它凡与本文相抵触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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