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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槐荫区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规定

    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区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1〕51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处理全区企业上市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规划、协调、督促、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济南市槐荫区的拟上市企业(包括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移到济南市槐荫区的上市企业)。

    第三条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下限执行。

    第四条 拟上市企业在我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

    第五条 区发改、经信、财政、科技、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其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方面,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拟上市企业。

    第七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财务等制度规范,需补缴的有关税收,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各项税收,征缴后由区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第八条 设立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拟上市企业的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费用补贴和成功上市后的奖励。凡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全部投入到槐荫区境内的)达到1亿元的,再奖励法人代表30万元;融资额达到2亿元的,再奖励法人代表60万元;融资额达到3亿元的,再奖励法人代表80万元(最高奖励额不突破260万元)。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申报以上扶持政策,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募集项目介绍;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

    5、企业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企业上市的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6、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或批准企业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审,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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