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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牟平区投资可享受的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
    (1)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区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及其它形式的投资。
    (2)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3)对举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出口创汇或代替进口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8)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元气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方式。最长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13)开发企业投资兴建开发区域内的公用基础设施,形成工业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自办或招商引进工业等各类项目。对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
    (14)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经协商可续期。
    (1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16)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和条件,经海关批准,可建立保税工厂,报税车间或保税仓库。
    (17)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我区同类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
    (18)在保险、律师、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区同类企业一律实行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19)在我区投资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凭居留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在住宿、购置物业、就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一律与我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统一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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