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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张店区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及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全区整体开放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区政府就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 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由"一站式"服务大厅本着"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办理。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资料齐全、属区级审批权限内的外资项目,当场研究、当场办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资料齐全、需协调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先行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限时办结后,将所有手续一并转交外来投资者。
    第三条 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确需收取的费用,由"一站式"服务大厅公开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后按规定上缴财政或拨各部门;各部门在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再收费。
    第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借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来投资个人和企业拉赞助、硬性订阅报刊、安插人员、推销商品等。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随意到外资企业检查,干扰外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 司法部门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侵犯外来投资者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财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区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从第四年起两年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税率超过7.5%的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外资新设立的投资2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500万元以上一般性生产企业从实现税款起,三年内按缴纳增值税的15%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九条 新办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两年内按缴纳的营业税的全部,从第三年起三年内按缴纳营业税的50%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新办工业企业从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缴纳的其他各项地方税(不包括城建税,下同)6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予以返还,当年征地一年内投产的返还50%,当年征地一年内建设的返还30%,当年征地一年内未动工的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外来投资项目,免征项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建立的新企业,按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和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家允许行业的国有企业重组。对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投资改造国有老工业企业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费率。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买断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属区级部分,下同)可部分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给予资金扶持;原企业为划拨土地的,可以土地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十七条 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资企业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年内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同时享受5-10年土地使用费(区内征收部分)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并一次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外资按投入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下同)农业项目和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价格可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企业出口值(海关数)达到其当年销售收入50%以上的企业,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其它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于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一般性生产项目(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一事一议)的外来投资者,实行贵宾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200万元成立张店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广扶持资金,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科技人员、归国人员等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广项目,可视情况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引进的各种专门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限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关系可暂时挂在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区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区从财政对该企业的扶持资金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金额不高于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于引进区外资金的项目引荐人(由本人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区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考察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建设独资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出资奖励;引进资金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区合作方出资奖励;引进资金购买、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的,由原资产所有者出资奖励。企业奖励资金可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奖励标准如下:
    (1)引荐的市外投资项目,按外方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2)引荐市内区外的投资项目,按外方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5%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荐人。
    (3)实行机关全员招商引资责任制,年初,政府给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下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经济目标考核。奖励标准同本条的(1)(2)。属单位引进的投资项目,从奖励资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办法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在实现相应资金扶持数额后的下一个月,向区计委提出享受具体财政扶持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关表格。
    第二十六条 享受扶持资金不足千元的企业可几个月累计直至足千元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申请收到日后3个月内将扶持资金发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文所说的外资或外来投资者是指张店区以外的资金或投资者。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张店区域内建设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在区内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获得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公司和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新企业参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如国家及省、市政府有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张店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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